(2017)冀0306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赵磊、徐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赵磊,徐敬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605号原告:孙志刚,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赵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徐敬华,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赵磊、徐敬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啜惠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