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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正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兰,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理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1272000266B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正兰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团风民初字第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