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惠绍、罗水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绍,罗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罗惠绍,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水忠,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罗惠绍与被执行人罗水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