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迪与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尹鹏,于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73号原告:吴迪,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216室。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岭西村。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被告:尹鹏,男,1988年11月16日生,住桦甸市。被告:于淼,男,1986年5月7日生,住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吴迪诉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尹鹏、于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诉。案件受理费4304.00元减半收取2152.0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审 判 长 宋姜美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