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树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明、张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亿,张海明,张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赵树亿,男,汉族,身份证号:230811197511081111。被执行人张海明,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身份证号:230811198305011117。被执行人张英龙,男,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身份证号:230811195802201110。本院在执行赵树亿与张海明、张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9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