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贾某,女,生于1984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贾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贾某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贾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贾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