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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怀财与徐万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财,徐万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33号原告:张怀财,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被告:徐万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原告张怀财与被告徐万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张怀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怀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怀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