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怀财与徐万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财,徐万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33号原告:张怀财,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被告:徐万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该社。原告张怀财与被告徐万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张怀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怀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怀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