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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庆平、张清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庆平,张清平,杨普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庆平,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怡,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平,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普林,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上诉人胡庆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清平、杨普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虽然胡庆平与张清平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清平所占的10%股份转移到胡庆平名下,但现有证据未充分证明胡庆平实际持有了张清平所占的10%股份。根据南雄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局项目明细及证明,显示因该公司另一项目需资金投入,已按胡庆平20%、杨普林20%的股权比例,从商业局项目转移两笔资金至另一个项目账上。现张清平要求返还本金及分红款涉及南雄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该公司应参与诉讼,以便于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庆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