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大敏与姚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敏,姚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221号原告:谭大敏,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崇喜,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敏与被告姚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大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被告姚崇喜已与原告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崇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大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敏撤回对被告姚崇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谭大敏负担。审判员 胡亮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恒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