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芳霞与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霞,雷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高芳霞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会元被执行人雷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芳霞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艳玲给付申请执行人高芳霞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会元、雷艳玲于2018年7月20日一次性给付,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高芳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