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小华与廖运琼;蒋梦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执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华,廖运琼,蒋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廖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廖运琼,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梦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廖小华与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川178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廖运琼、蒋梦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赔偿廖小华购房款及利息2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小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完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淳审 判 员 牟必春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