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定坤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定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76号罪犯吴定坤,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衢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定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定坤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吴定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O17年3月底止,现累计考核分2544.5分,其中获奖励分39.5分。该犯财产刑已执行完毕,其中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凤凰县司法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吴定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定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定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