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成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成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008号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蜀信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段亚东,总经理。被告:李成忠,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回对被告李成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圣德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