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176号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堤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河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春辉审判员 习 梅审判员 程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晓龙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