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鹤与麻春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麻春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438号原告:王鹤,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麻春华,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鹤诉被告麻春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撤回对被告麻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