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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李兰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李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支立杰,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兰洲。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衡国土资罚字(2016)28号李兰洲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代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