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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崇连与苏州市聚味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连,苏州市聚味楼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崇连,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市聚味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友新路1188号亿象商业城6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何培兵。执行申请人王崇连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聚味楼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姑劳人仲案字[2016]第2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向苏州市各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向股票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经向苏州市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可供执行。本案尚余2735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对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建庚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