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克与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克,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克,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克与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克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提供,申请人罗克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