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6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2盟科观邸A1栋1号。负责人马滨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艾地,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岩,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智瑞,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丽群,女,194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78996.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1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406号、(2017)黑0103执恢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