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玉茹与崔飞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茹,崔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茹被执行人:崔飞云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2执96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茹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02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