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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祯辉、陈贞妃,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红联坊65号附近,在查看周边的环境后,无故将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谢某1(8岁)强抱、拖拽至红某65号旁边的一小巷内。该过程内因谢某1拼命反抗,宁某某采用将谢某1按倒在地、捂住嘴巴以及言语恐吓的方法,逼迫谢某1放弃反抗,直至将谢某1强抱、拖拽至巷子更偏僻处。后被谢某1的弟弟谢某2等人发现后,宁某某迅速逃离现场。该案导致民众对当地儿童人身安全及治安环境存在担忧,引起了民众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11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朝东坊166号抓获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追逐、拦截、恐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达不到犯罪程度,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才相适应。二、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一)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红联坊65号附近,无故追逐、拦截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谢某1(8岁),采取强抱、按倒、捂嘴和言语恐吓的手段,将谢某1拖拽至红某65号旁边的一条小巷内。后因被谢某1的弟弟谢某2等人发现,被告人宁某某迅速逃离现场。该事件导致当地民众对儿童人身安全及治安环境感到忧虑不安,引起民众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11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朝东坊166号抓获被告人宁某某。(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宁某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日12时许,民警在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朝东坊166号抓获被告人宁某某。(3)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在上元村造成了较大影响,致使该村村民对该村的治安环境存在担忧,特别对村内儿童的人身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存在担忧,从而影响了该村村内的稳定,为稳定该村的治安环境,该村采取了加强村内巡逻等措施。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庄镇上元村红联坊65号门口的一条东西走向的无名小路。3.视听资料及截图,证实:2016年10月22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宁某某在案发现场踩点,随后欲将玩滑板车的谢某1强行拉入巷子,谢某1反抗,宁某某通过追打、强抱、按倒、拉拽、捂嘴等方式将谢某1拉到巷子深处。17时20分许,因被人发现,宁某某逃离现场。4.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他和姐姐谢某1、同学陈某1在他家附近的小巷玩滑板车。期间,他和陈某1发现他姐姐不见了,于是他们就去找,他听到他姐姐在“呜呜”的大声喊,他跟着声音跑过去,看到姐姐被一个男子按在地上,他姐姐在挣扎。当时他听到那名男子大声对他姐姐说“再动就打死你”。他看到后就大声喊“绑架啦、绑架啦”,那名男子听到之后马上逃跑了。现在他和姐姐不敢出去玩了,到外面时老是担心有坏人来打他们,上学也要爸爸带他们去,姐姐回到学校老是怕被别人笑话。(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的一天,他和同学谢某2以及他的姐姐谢某1在家附近的巷子里玩滑板车,期间,谢某2发现她姐姐不见了,于是他们就跑着去找,之后看到谢某1被一名男子抱了起来,谢某2跑过去大声喊,那名男子马上逃跑了。他们看到谢某1下巴红了,但没有大碍。他当时很害怕,怕被那名男子打。现在他不敢自己出去玩了,他爸爸也不放心他出去玩。(3)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他女儿谢某1被一名陌生男子在上元村的小巷内无故侵害。该件事情有视频在微信上传过,邻居问他女儿是不是被一名男子强奸了,是不是被人殴打,是不是被人抓走了,事发那几天不断有人问他这些问题,他和妻子听到之后心里都很难受。他女儿的同学也知道该件事情,女儿和他说在学校经常被同学取笑。他女儿现在经常做恶梦,性格也没有以前那么开朗活泼了。他女儿现在不敢出去玩,上学也需要他送。(4)证人陈某2、梁某1、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们看过谢某1被无故强抱、拉拽、按倒、捂嘴的那个视频,他们周边的人都在议论,小孩子们现在出去有点害怕,都不敢出去玩,现在他们的小孩上学、放学都要大人接送。该事件导致他们很担心周边的治安情况。(5)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谢某1的老师,事件发生后,她经常找谢某1谈心,谢某1告诉她有时候为此发恶梦,白天不敢独自一人出去外面玩。直到现在,再和她提起这件事的时候,谢某1都会喘大气和发抖。学生们都在讨论谢某1的事,有学生家长曾在微信群里转发过谢某1被人拉走的视频。学校为此召开紧急会议,教育学生如何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曾经有很多家长向他咨询该事,很多家长都担心自己的小孩在上元村的安全。(6)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他出租屋附近有一名小女孩无故被一名男子拖打,他出租屋的视频监控将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了。之后民警过来调取视频,他记得当时有很多人看过视频,他不知道是谁将视频上传到微信群。5.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17时许,他和弟弟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红联坊66号附近玩。当时她在玩玩具车,突然背后有一个人过来抱着她,她被吓坏了,大声喊救命。那个人就用手捂住她的嘴说“再动就打死你”。她害怕极了,继续哭,但不敢动了。那个人就把她拖进偏僻的巷子里。后来,她弟弟在后面大喊“绑架啦、绑架啦”。那个人就把她放开并跑掉了。那个人很用力按她的嘴巴,有点疼。经过这件事,她晚上会很害怕,不敢出门,睡觉的时候要人陪。她的姐姐和弟弟都因为这件事受到惊吓。学校里很多同学都问她情况,她都不想去学校上课了。6.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2日下午,他和老乡喝完酒后就回家睡觉。他睡完觉出来在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红联坊65号门口附近看见一名小女孩在玩滑板,他觉得她的车好像要撞到他,当时就有一种冲动想打那名小女孩,于是他冲上去打她,他记得打了那名小女孩几巴掌,然后拉拽了她几下,还把她按倒在地,他把小女孩拖进偏僻的巷子里是因为害怕被别人看到。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裁判理由(一)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追逐、拦截、恐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析断关于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宁某某随意追逐、拦截、恐吓未成年人,造成周边群众和学生心理恐慌,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三)量刑的相关情节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裁判结果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审 判 长  蔡金水人民陪审员  莫丽君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