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会,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丁会,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方敏,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会、方敏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透支款人民币42383.84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52元、申请执行费536元。但被执行人丁会、方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丁会、方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6、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会、方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丁会、方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会、方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丁会、方敏。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会、方敏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丁会、方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会、方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