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卫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44号原告:卫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