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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行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盐城盐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盐城盐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德隆。委托代理人高慧明。委托代理人刘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盐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委托代理人张广明。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行初3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吕 红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