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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阮堂伟、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堂伟,李兵,陆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阮堂伟,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李兵,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陆中兰,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阮堂伟与被执行人李兵、陆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兵、陆中兰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兵、陆中兰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