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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段某1等与段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1,段某2,段某3,段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45号原告:段某1,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趁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段某2,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趁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某3,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4,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1、段某2与被告段某3、段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1、段某2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1、段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交纳2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某1、段某2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