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俊贤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贤,徐士清,徐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7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侯俊贤,男,1978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士清,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爱荣,女,1969年1月5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侯俊贤申请执行徐士清、徐爱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侯俊贤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侯俊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督促申请。本院认为,侯俊贤撤回执行督促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俊贤撤回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