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勇超与尤向丽、申可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超,尤向丽,申可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59号原告:胡勇超,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尤向丽,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申可可,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超与被告尤向丽、申可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胡勇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胡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胡勇超负担。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团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