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科慧与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科慧,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彭科慧,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7号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囗(贵阳银行15楼)。法定代表人徐忠杰,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9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彭科慧申请执行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彭科慧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