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宸明与陈赛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宸明,陈赛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15号原告:杜宸明,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赛婷,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垚,系被告陈赛婷丈夫。原告杜宸明与被告陈赛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宸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黄仙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