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宸明与陈赛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宸明,陈赛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515号原告:杜宸明,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赛婷,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垚,系被告陈赛婷丈夫。原告杜宸明与被告陈赛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宸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黄仙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