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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廷文、陈立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廷文,陈立嵘,简远,东兴镇中山社区三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575号之一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达,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瑞丹,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廷文,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陈立嵘,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简远,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纪,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兴镇中山社区三组(原名北郊三队),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民族路、解放路附近。组长:揭业辉,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解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廷文、陈立嵘、简远及第三人东兴镇中山社区三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许廷文、陈立嵘、简远停止侵害,拆除土地上停车场、修理厂、足球场等构建物;2、被告许廷文、陈立嵘、简远赔偿租金损失及清除覆盖泥石的工程费用共计60万元;3、被告许廷文、陈立嵘、简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东国用(2009)第A0302号、东国用(2009)第A0303号、东国用(2009)第A0304号土地使用权证与第三人东兴镇中山社区三组提供的B450904317570号林权证在面积上存在约0.79公顷的重叠部分,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祖环审 判 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苏维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