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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少文、天津泓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文,天津泓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伟强,仲明华,高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薛少文被执行人:天津泓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仲伟强被执行人:仲明华被执行人:高景香薛少文申请天津泓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圣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