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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发与被执行人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发,周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XX发,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北龛村4组49号。被执行人周宗明,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夫子巷130号。本院在执行XX发与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