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发与被执行人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发,周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XX发,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北龛村4组49号。被执行人周宗明,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夫子巷130号。本院在执行XX发与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