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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志强审判员  张 勍审判员  史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