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黑龙江省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鸡西市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执异2号案外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祥庆,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奔,该单位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鲜村。法定代表人:郑亚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文,该单位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黑龙江省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西市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职务:董事长。原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28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七民商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1月26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七执字第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协助执行义务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900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5日,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以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已经执行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国家税务局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刘兰丽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