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屈强与被告史乐乐、陈文静、陈海鹤、金则慧、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强,史乐乐,陈文静,陈海鹤,金则慧,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6号之一申请人(原告):屈强。被申请人(被告):史乐乐。被申请人(被告):陈文静。被申请人(被告):陈海鹤。被申请人(被告):金则慧。被申请人(被告):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鹤。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强与被告史乐乐、陈文静、陈海鹤、金则慧、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史乐乐、陈文静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房屋。2、查封被告金则慧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谷丰南路房屋。3、查封被告陈文静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长安路房屋。4、查封被告陈海鹤名下所有的宝马牌汽车。5、冻结被告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明支行账户。并由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在限额内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屈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史乐乐、陈文静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金则慧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谷丰南路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告陈文静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长安路,予以查封。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