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153唐桂友与张田山、李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友,张田山,李荣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153号原告唐桂友,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田山,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李荣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友诉被告张田山、李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