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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静与金玉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静,金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安静,女,1976年0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玉柱,男,1988年10月07日出生。安静与金玉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6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金玉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玉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