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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顿德州、顿亚锋与顿怀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38号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顿德州、顿亚锋:你(公司)与顿怀强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980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顿怀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98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3140元,申请执行费17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