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友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友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市友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2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王颖执行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