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与秦政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博文物流有限公司,秦政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5245号原告:重庆市博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枯井湾1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86460B。法定代表人:刘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高,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秦政全,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博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诉被告秦政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泽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政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文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10年4月23日就渝B4XX**号车辆签订的《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渝B4XX**号车辆挂靠原告处经营,被告按约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自2015年4月起就不交纳管理费、保险费,也未按期年审车辆,且该车在事故中损坏严重已报废。被告秦政全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渝B4XX**号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由原告对车辆统一投保,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规费(养路费、运管费等自身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车辆转让、交通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该挂靠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严重而报废。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和保险费,并在2015年9月车辆年审期限届满后未将车辆依法进行年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到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原、被告之间据此形成挂靠合同关系。现该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损坏,导致该车已无法正常进行营运,被告也未再继续履行支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市博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政全在2010年4月13日就渝B4XX**号车辆签订的《重庆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现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博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秦政全负担4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