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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继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继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王继豪,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继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16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9,904.7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阶段,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继豪名下位于深圳市××区××路××居住区××花园××701的房产(房产证号:30××03)。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继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迳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40464.52元,特申请结案处理。执行费人民币7804.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165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将被执行人王继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0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继豪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南路石厦南居住区福田花园3栋701的房产(房产证号:30××03)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16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