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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5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进与被执行人朱桂香、温兴华、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进,朱桂香,温兴华,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1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玉进,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朱桂香,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温兴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进与被执行人朱桂香、温兴华、张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桂香、温兴华、张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春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