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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强与李树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强,李树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强,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德,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号。负责人:陈良玉,总经理。上诉人黄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德、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黄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