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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涂东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涂东元,曹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857902433C。主要负责人:凌正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涂东元,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四凤,女,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涂东元、曹四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821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38132.94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