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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学光、祝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光,祝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金学光。被执行人祝小平。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学光与被执行人祝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3508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祝小平名下有一套住房,位于长兴县雉城人民南路今欢小区3幢301室,暂时无法处置;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祝小平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在本案诉讼保全过程中已被查封,但至今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祝小平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