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田红燕申请执行王开珍、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燕,王开珍,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田红燕,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路被执行人王开珍,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李家井。被执行人商勇,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李家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红燕与被执行人王开珍、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开珍、商勇均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但商勇工资收入已提取偿还另案当事人,王开珍工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待其工资银行账户余额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再依法扣划清偿申请执行人,经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