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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口矿业集团汽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胜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矿业集团汽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陈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龙口矿业集团汽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邱振来,���事长。被执行人:陈胜安,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龙口矿业集团汽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矿业集团汽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27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1月28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3月20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乃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