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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小林、马启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林,马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林,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启营,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唐小林与被执行人马启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8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3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其它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