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静与尹儒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静,尹儒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780号原告:崔静,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尹儒喜,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崔静与被告尹儒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借款数额,利息约定,及偿还方式。现被告逾期不能偿还欠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静的起诉。崔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雨 关注公众号“”